2014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依法平等保护非公有制经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将依法受到保障。 “这是最高人民法院首次以司法指导意见的形式对依法保障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相关问题进行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指出,当前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迅速,投资经营过程中不可避免会产生一些纠纷,这些纠纷将有相当部分通过诉讼程序进入人民法院。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充分考虑非公有制经济的特点,依法公正高效审理执行相关案件,及时化解非公有制经济投资经营中的各类纠纷。 意见明确,确保非公有制经济主体受到平等刑事保护。要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犯罪与行政违法、犯罪与民商事纠纷。对非公有制经济主体在生产、经营、融资活动中的创新性行为,要依法审慎对待,只要不违反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不得以违法论处;违反有关规定,但尚不符合犯罪构成条件的,不得以犯罪论处。 为推动建立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秩序,意见提出,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要正确处理好权利与权力的关系,对非公有制经济主体要坚持“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对行政权力要坚持“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 “对于困扰包括非公有制经济主体在内的执行难问题,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破解。”孙军工说。意见指出,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社会公布,及时予以相应的信用惩戒,挤压被执行人的生存空间,迫使其自动履行;因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干扰无法及时执结的,要采取协调、督促、提级执行等方式,努力使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及时得到实现。
|